避难所和新
一周后,开封高等特别法庭再次座无虚席。
法庭内空气仿佛凝固,所有人都屏息等待着这场全国关注的审判迎来终局。
控辩双方的较量在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后立刻进入白热化。
刘成久的辩护律师抓住最后机会,试图在细节上翻盘:
“审判长!即便汇票底单为真,也只能证明有资金往来,无法直接证明这就是通敌贿赂!
或许是私人借贷,或许是其他商务往来!
笔迹鉴定也可能有误!”
检察官立即反驳:
“辩护人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:这笔来自直系控制区、通过隐蔽渠道、使用化名、且时间与密信往来高度吻合的巨款,与你当事人作为军事主官的合法收入及公开商务活动完全无法匹配!
结合密信内容及证人证言,其贿赂性质无可辩驳!”
关于无线电记录,辩护律师坚持:
“无法破译内容,则不能作为定罪依据!或许是其他机密军务!”
检察官则回应:“异常联络模式与通敌行为关键节点完全同步,已形成强有力证据链条的一环,其证明力法庭自有裁量。”
孙宝昌的辩护人则将火力集中在账目复杂性上:
“账目混乱是多年积弊,前任、战损、管理疏漏都可能造成亏空,全部算在孙师长一人头上,有失公允!
那些商人,本就是游走在灰色地带,他们的证词为了自保或报复,怎能全信?”
检察官则出示了审计人员的综合报告:
“经独立审计核算,扣除可核查的正常损耗、有限战损及可能的管理误差后,依然存在巨额、系统性、且与孙宝昌个人消费及投资记录直接相关的资金缺口。
商人证词与查获的私账、银行流水及部分军官供述形成交叉印证,可信度高。”
双方你来我往,引经据典(主要是引用新颁布的各种条例),争得面红耳赤。
旁听席上的市民们听得眼花缭乱,既惊叹于律师们的口才,也隐约感到,定罪似乎真的需要这么多弯弯绕绕的证据和辩论,而不是谁官大谁说了算。
最终,随着审判长多次提醒请围绕核心证据与法条辩论,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结束,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。
刘成久仿佛被抽干了力气,他望向审判席,又绝望地扫了一眼旁听席,声音嘶哑干涩:
“我刘成久带兵多年,没有功劳也有苦劳,是一时鬼迷心窍,受了小人蛊惑,走错了路。
求法庭,看在我往日劳苦功高,看在我家中尚有老小的份上,从轻发落啊!”
说到最后,竟带了哭腔。
孙宝昌更是彻底垮了,他几乎站不稳,靠着被告席的栏杆,反复喃喃:
“我认罪!只求别赶尽杀绝,家产你们拿走,给我家里人留条活路吧……”
两人的哀求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回荡,带着穷途末路的悲凉,让一些旁听者也心生复杂滋味。
审判长面无表情地听完,敲响法槌:
“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。
现在休庭,合议庭进行最终评议。
一个时辰后继续开庭,宣布判决。”
休庭的一个时辰,对许多人来说格外漫长。
法庭外,人们成群地议论着,猜测着结果。
是杀?是关?
一个时辰后,法槌再次敲响,全场肃立。
审判长手持厚厚的判决书,目光扫过全场,最后落在两名面如死灰的被告身上。
“河南省高等特别法庭,关于刘成久、孙宝昌等一案,经公开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”
审判长的声音如同冰冷的泉水,流淌在寂静的法庭里。
“本庭经审理查明,”
他随后用简练的语言,概括了法庭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,与控方指控基本一致。
每说一条,刘成久和孙宝昌的身体就不易察觉地颤抖一下。
“……上述事实,有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审计报告及被告人部分供述等证据证实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认定。”
审判长提高了声调:
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成久、孙宝昌身为高级军政官员,本应恪尽职守,保境安民,却利用职权,犯下严重罪行,社会影响恶劣,应予严惩。”
“根据《河南省军事刑法》第1条、第12条,《河南省惩治贪污渎职暂行条例》第3条、第9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”
所有人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。
“本院认定刘成久擅通外敌、危害国防、勾结外力、破坏地方安宁罪名成立;
孙宝昌重大贪污、严重渎职、纵容部属危害地方经济秩序罪名成立。”
“根据《河南省军事刑法》、《河南省惩治贪污渎职暂行条例》及相关法规,并参照量刑准则,本庭判决如下:”